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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不公开?

王健教授 政治青年说
2024-09-14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指出,早先发布的《第五次学科评估工作方案》,就已在突出强调评估的诊断作用,意在淡化排名。他认为,学科评估不再公开,参评高校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根据评估中心给出的诊断结果和诊疗方案,对学科的发展优势、短板弱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该手术、该吃药、该锻炼,有什么病就治什么病,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01




法学学科评估:从第一轮到第五轮





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的不公开,彻底阻断了参评高校互较学科排名的可能性,也使本轮学科评估略显神秘,甚至讳莫如深,颇有谈A、谈B、谈C、谈D色变之势,益发引起人们对学科评估结果的关注、好奇和疑惑不解。笔者以为,评估结果的不公开,跟正常地交流探讨学科评估是两回事;不能因为第五轮评估结果的不公开而回避或阻却关于学科评估的任何必要的、有益的和可能的讨论。我们不仅要反对评估工作神秘主义,更要关注和理解对于学科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应有怎样的立场和态度,进而深入认识评估的本质和价值。


首先还是要对“学科评估”的概念加以界定,尽管我们已反复强调过评估的不同概念。通常所说的学科评估,如“第几轮学科评估”中的“学科评估”这个概念,实际是“学科水平评估”一词的简称。水平评估的实质,是通过某种方式和技术手段,对构成学科的各要素进行甄别和评价,从而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学科之间整体质量和水平状态的等次,其结果往往以学科排行榜的形式呈现。这里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为了与同样简称为“学科评估”的另一个概念——“学科合格评估”作出区别。


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多年实践看,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已成为关系和影响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两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抓手。水平评估与合格评估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有许多共通之处,如评价对象都是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都以师资队伍、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条件保障等作为重点评价指标,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其根本区别在于,合格评估具有行政强制性,由赋予高校学位授权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国自实行合格评估制度以来,这项工作一直由国务院学位办(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组织开展。按规定参评是获得授权学科的义务,拒绝参评或者参评结论“不合格”,都将导致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学位授权或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的严重后果。水平评估则非。根据第一轮到第五轮评估的实践,它是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在教育部支持下开展的。由于“学位中心”不具有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由它组织开展的学科评估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在每一轮的评估中,都强调参评遵循的自愿原则和操作实施时恪守的第三方立场。比较以上两者的性质和特点可见,合格评估的重要性显然要高于水平评估。不过,由于合格评估结论的呈现只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不论高分通过,还是及格通过,只要是合格,结果都一样,即可保留学位授权,也就无所谓评估结论的高低了。可能多少出于这样的原因,加之表征学科水平、声誉的排名,最为政府和一般公众关切和重视,所以人们对于合格评估的关注度,似乎又明显低于水平评估。


有一点需要指出,“学位中心”是附属教育部、具体对应学位办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正司级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章程》第三条),虽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因它组织开展的工作,往往以配合或落实行政权威决策部署的面目出现,这就使得“学位中心”开展工作的方式和成效,如标榜学科评估是“第三方评估”,至少在表面上与纯粹独立的第三方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鉴于学位办、学位中心与高校三者之间的这种微妙关系,于是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理论上讲高校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评,但在实际上大多高校又不得不参加,只有少部分高校缺席评估。“学位中心”努力提高参评率的唯一办法,就是宣传动员和劝说。总之,“学位中心”开展的学科评估,实际上是一种游移在政府与民间之间的工作状态,并非独立、纯粹、真正的第三方评估。关于合格评估的有关问题,需要另文处理。这里主要对第一轮到第五轮法学学科评估的一些情况略作综述和评析。


第一轮学科评估/2002-2004


2002年至2004年间“学位中心”完成的第一轮学科评估,有23个法学学科参评。评估结果的公布,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声誉四个一级指标各自的得分、单项排名、总体得分和最终排名。所有法学参评学科的得分分布在60-99.3分范围区间,彼此之间亦无并列。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分别以总分99.3分、92.2分排名前二;接下在80-89分之间的依次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4个。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队伍,北大的学术声誉,均得满分100分。人大、法大、北大在法学学科领域优势当中的突出特色由此可见。11个得分在60-67分之间的学科,几占参评单位的一半,反映出分布在不同区域间法科实力和质量水平上的悬殊差异,尽管是初次尝试,参评样本有限(详见表1)。


表1:第一轮评估法学学科排名表(2004)



第二轮学科评估/2008-2009


第二轮学科评估历经前后两段。第一阶段是2006年开展的31个一级学科评估。第二阶段是2008年至2009年初开展的50个一级学科评估,法学学科在此一阶段进行。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二批学科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8]20号),参评学科的范围条件是凡有硕士点或博士点的学科,不论一级或二级,均可自愿参评。全国47个法学学科参加了此轮次的评估(包括11个法学博士一级点中的10个、23个二级点中的14个,以及7个法学一级硕士点和16个二级硕士点),参评学科点较第一轮增加了一倍。本轮评估只公布了学科整体水平得分(此后的评估也不再公布一级指标单项得分)。排名第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90分,第二中国政法大学84分,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并列第三,得79分。南京财经大学、河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贵州大学得62分,并列最末。总体看,第二轮评估各参评单位得分均较第一轮有明显下降,但排名最后的得分又较第一轮略有提升。另外,毕竟西南政法大学等10个法学博士授权点和较多法学硕士点没有参加本轮评估,法学博士点参评率约为70%,因此,单凭总体得分的多少来评价和判断我国现有法学学科的次第高下毫无意义(详见表2)。


表2:第二轮评估法学学科排名表(2009)



第三轮学科评估/2011-2013


2011年12月开展的第三轮学科评估,各科总体参评率达到了80%。法学博士点在从12个增加到39个的情况下,参评率达到了87%;34个法学博士点和法学硕士点共86个单位参加了本轮评估。法学学科参评数量较上一轮又增加了一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分别以总分95分、92分、90分排名前三名;得分在80-89分区间的依次有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所法学院校。近90%的参评学科处于六七十分的状态(得分在63-79分之间),其中,天津工业大学和浙江农林大学得63分,排名最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央党校、浙江大学、安徽大学5个有法学博士点的学科没有参评。另外,考虑到当时的学科评价体系趋重博士学位授权、前两轮评估中参评样本的参差不齐、整体氛围上对评估认识的局限以及“申博”受挫等因素,西北政法大学也放弃了参加此轮的评估(详见表3)。尽管如此,评估组织者仍然乐观地评价此轮评估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成绩,指出这次历时一年的学科“体检”,堪称对全国高校学科建设一次“家底彻查”(《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2013年1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公布本轮学科评估结果的同时,并对学科评估的意义、目的、组织开展经过进行充分说明和讲解(《中国教育报》2013年1月30日“强化质量、淡化规模”)。


表3:第三轮评估法学学科排名表(2013)


说明:以上得分相同的高校,按学校代码顺序排列


第四轮学科评估/2016-2017


第四轮评估于2016年4月启动,仍以客观数据统计与专家主观评价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评估指标权重设置上,强化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在各一级指标方面突出人才培养质量,设在校生和毕业生问卷调查,提高了优秀毕业生指标权重;二是更加注重学科服务社会的贡献度,首次单独设置社会服务贡献指标,并将师资队伍质量由客观指标改为同行专家对师资结构质量的评价。三是继续扩大评估指标体系与参评学科的针对性,分设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9套指标,较前一轮增加了两套,各科权重随之不同。四是改进过去论文评价只重篇数的缺陷,将论文评价分为客观加主观评价。五是改变之前按每个参评学科得分高低简单排名的作法,首次采用聚类评价法呈现评估结果,即将评估结果分上中下三类,每一类再细分三个等次,形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次(以ABC字母和“+”“-”符号表示),这就是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呈现方式的由来。只不过第五轮评估又增加了不及格(D档)等次。第四轮评估重视主观评价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做实学科声誉评价这个工作抓手。因此对参加学科声誉评价的专家范围、评价要求和具体方式方法、评价工作任务(主要是给出重要评价指标的权重)和纪律规范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轮有144个法学学科点参加了评估,其中包括38个有法学博士点的学科,两个有法学博士点的学科没有参评。总体上看,参评学科数量较第三轮继续大幅增加。其中A类学科14个,占参评学科总数9.7%;B类学科43个,占29.86%;C类学科42个,占29.16%,三类学科共计99个,占参评学科的68.75%。还有45个学科未能入档,也就是说,参评法学学科的约三分之一不及格(见表4)。


说明:以上评价等次相同的高校,按学校代码顺序排列


第五轮学科评估/2020-2022


总体上讲,第五轮评估的评估理念、价值导向和技术手段改进上,继续沿着第四轮评估确立的方向不断强化。但第五轮评估比较之前历次评估有一个重大变化,评估结果的不公开。目前公开可以看到的有关第五轮学科评估,主要是《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学位中心[2020]43号,2020年11月3日)和学位中心负责人就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的答记者问《扎实做好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助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教育部官网)以及政府和高校过于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2020年11月3日学位中心发布的《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和参评邀请函(学位中心[2020]43号、44号),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聚焦立德树人、突出诊断功能、强化分类评价和彰显中国特色为基本原则,在强化人才培养、坚决破除“五唯”顽疾、改进教师评价、突出学科贡献和特色、提升数据可靠性和评价科学性以及多元呈现评估结果等方面采取了许多实质性改进措施。例如,评估工作明确了负责人的专家评议机制,要求参加评价的受聘专家必须遵守“负责人的专家评议规则”,包括认真阅研评估材料、充分利用评价参考信息实事求是进行定量定性“融合评价”、强调评价重点突出学科成效、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等工作纪律等,建立了不负责任专家“灰名单”制度。参评学科的范围是目前凡有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学科,但有两者不在接受参评范围,一是军事学、公安学和公安技术类学科,二是“服务国家特需”博士和硕士项目学科。此外,评估工作启动之前已经撤销学位授权的学科,自然不在参评之列。至于是否参评,一如既往地遵循自愿原则。评估目标是对学科在2016年至2020年间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状态进行诊断式评价。评估程序严格按照自愿申请-信息采集、核查、公示与反馈复核-专家评价-问卷调查-形成结果-结果运用的设计流程进行。评估标准设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4项,与以往基本保持一致。评估结果根据专家确定的指标权重确定,以分类分档发布总体评估结果的方式呈现。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方案突出强调了评估的诊断作用,意在淡化排名,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在学位中心官网、《中国研究生》杂志等指定媒体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评估方案在强调评估结果呈现方式的多元化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分类发布筒体结果与提供单项评估结果相结合”,“向政府和参评单位按需要提供诊断分析服务,促进学科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各参评单位陆续收到各自的评估结果,第五轮评估工作正式结束。


本轮评估中,参评的法学学科数量较第四轮评估又有进一步增加。参评学科约占全国现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的七成以上(截止2021年第我国现有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20个,其中9个授权点有1-2个不等的法学二级学科)。评估结果的呈现方式基本上类同第四轮评估。从评估结果反馈的一般情况看,评估结果有四档十个等次。总体上看,法学学科总体水平有进有退,进多退少。相对于之前的第四轮评估结果,个别单位有跨越式进步,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理工、华东理工大学、青岛大学、东北师范、广外、华南师范大学等;也有少数单位有不同程度的退步,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内蒙古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等。但是本轮评估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评估结果仅向参评单位定向反馈而不再公开。


02




为何不公开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相信评估组织者一定有其充足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也会作为反馈评估结果的一部分内容反馈给参评单位。接下来就是到底怎么看待不公开这个问题。我想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不公开学科评估结果会产生什么影响、会造成什么后果?应该说主要有两条,一是有关评估结果的各项信息被限定在评估机构、参评单位以及可能的主管部门范围内,不为一般外界所能接触。至此,过去所谓评估在“服务社会,为学生报考、学科和社会人才流动提供参考”方面的功能定位不复存在。二是彻底阻断了参评单位之间互较评估结果和公开作出学科排名的可能。无论评估一方怎样地再三解释,学科评估不同于大学综合排名的排行榜,希望高校淡化名次,不要过分关注评估得分和排位,但这根本组挡不住人们追求排名的天然和巨大的热情。目前关于第五轮学科评估的结束和结果,评估机构和有关权威部门都还没有给出任何公开的说明。这里仅谈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首先,评估机构没有义务公开评估结果。在未征得参评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公开参评单位的参评信息,包括评估结果。从评估工作方案和向高校发出的邀请函来看,学位中心开展的评估并不属于学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事范围,也不是接受学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而是学位中心自主开展的一项工作。学位中心以邀请函方式向高校发出评估邀请,提出参评条件、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评估的方式方法、参评单位提供数据材料信息的范围和规格标准以及参评过程和结束后应遵循的一系列相关约束条件,包括建立违规惩戒机制这样的罚则,这些都可视为评估机构提出的一种民事上的要约。高校了解评估工作方案和接到评估邀请函后,是否参加评估纯由高校自主决定。高校参评完全是基于自愿申请,不是基于对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服从(这一点跟学位办组织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完全不同)。正因此,向来的学科水平评估,总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基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参评,总是不能像合格评估那样实现评估对象全覆盖,包括声势浩大的第五轮学科评估。


高校一旦接受邀请,即与评估机构之间建立起一种多少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合同关系,既要承担提供指定要求的数据材料信息并遵守各项约束条件的义务,也享有获得参评信息和本单位评估结果的权利。评估机构在享有获得和使用学科数据材料信息的权利的同时,至少应承担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实质性开展评估工作,以先进科学的评估手段对评估数据材料信息进行客观解读和分析,对学科的水平状态作出公正评价和结论性意见。


二是除公开采集的信息资料外,应当严格妥善地保管参评单位提供的各项数据材料信息,比如对在校生和毕业生的质量评价,就涉及诸如学生性别、年龄、学号、联系方式等许多纯个人信息,受聘专家名单及其对学科声誉作出的评价等等,这些都需要评估机构履行严格的保密责任。


三是向参评单位提供评价结论。至于评估机构是否应向参评单位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评估结果,严格讲应当坚持排他原则。因为是否参评的决定,毕竟是由高校自己作出的,也不是高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的。因此评估机构不必承担向政府反馈评估结果的责任。可是,由于我国的高校,除民办高校,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评估机构其实也是政府附属机构),政府既然是高校的主要投资者,高校学科的发展状态关系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成效,教育等行政部门不可能对评估结果毫无关切,因此高校主管部门是否可得评估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事了。除此之外,评估机构实在没有理由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参评单位的评估结果。如要公开评估结果,要么应在评估要约中事先说明。第四轮评估要约中就明确表示: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并向参评学科和单位、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提供有偿分析服务(《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邀请函》学位中心[2016]42号);要么就应当征得参评单位的同意。总之,评估机构能否公开参评单位的评估结果,就如同医生给患者看病,不能把患者的体检数据信息和诊断结果告知他人是一个道理。试想,医院、医生若将患者的诊疗信息公之于众,再去比较评价众人健康状况的好坏,岂不乱套!


评估结果的不再公开,各参评单位自然无法互较高低,谈长论短,淡化学科排名的愿望终于从根本上得到了可靠保障。在笔者看来,所有参评学科,都是特定地域、环境和政策条件下的产物。构成学科的各项要素,学科所承载的使命任务、作用发挥、存在价值都各不相同,彼此之间毫无可比性可言。因此横向比较学科的水平质量,毫无意义。更何况法学学科评估,一直存在参评样本不全、评估方案和技术手段是否完全适合和反映法学学科的规律特点还都有待商榷的种种问题,因此,这些因素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横向比较学科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不再公开学科排名的情况下,参评单位得到评估结果后该做什么?笔者以为,根据评估中心给出的诊断结果和诊疗方案(购买评估机构后续提供的学科质量分析报告),对学科的发展优势、短板弱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判,该手术、该吃药、该锻炼,有什么病就治什么病,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这是参评单位得到反馈结果后所能做的唯一有意义的事情。至于学科评估结果如何不与学科建设规划、资源分配、绩效考核等进行简单挂钩,这是一个评估结果如何合理运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是关系学科建设最具挑战性的一个问题。如何在政府、高校与学科各自利益关切之间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后记:本文之成,有赖许多法学院校领导专家与作者关于学科评估意见的交流,恕不能在此一一列出,特向各位表示衷心地感谢!


2023年2月10日


王健,男,汉族,1965年10月生,山西平遥人,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


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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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法学意义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10月下。

摘要: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政法工作负责人的著作和党的文件及组织机构史料是研究党的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最直接、最全面,也最基础的文献材料。党史和各种相关专门史不仅为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提供参照框架,而且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学教学和学术研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必须把学习党史和学习其他专门史有机结合起来,把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立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党史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作出大量论述,全面梳理了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发展脉络,同时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作出明确的概括和总结,并指明了今后必须坚持的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新时代法治实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关键词:中共党史 法治建设 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国都在广泛开展以中国共产党历史为重点的学习教育活动。[1]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站在法学角度,以下有关党史学习的问题尤为重要:一是关于学习党史的文献资料,二是学习党史对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意义,三是百年党史中的法治探索与发展之路。

一、学习党史的文献资料

这次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指定的阅读材料有四种。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一书。该书为此次学习党史的重点读物,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2021年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书中共收录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文稿40篇,与此前公开出版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著作对照可知,其中16篇为首次公开发表,全书共计18.4万字。

二是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毛泽东 邓小平 江泽民 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2021年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书中摘录了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有关中国共产党历史的讲话、报告、谈话、批示和书信等重要文献,共计141段论述、9.8万字。该书的最大作用是帮助我们集中了解党的主要领导人关于中共党史的论述。书中也有一些内容是首次公开发表的。

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一书,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2021年2月出版。学习党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不是为了学党史而学党史。如何以史为鉴,怎样开创未来,这就需要把学习党史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该书设计了7个篇章、100个问题,采用问答形式,多用历史故事阐述道理,通俗易懂。

四是《中国共产党简史》(以下简称《简史》)。这是一部系统完整地总结百年党史的著作,也是中共党史的一部标准教科书,2021年2月由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联合出版。该书共10章,另有一个简短的结束语,共36.2万字,因为是对中国共产党历史海量内容的高度概括浓缩,所以叫“简史”。

众所周知,中共党史的相关著作不同于一般著作,往往由中央权威机构组织研究、编辑、撰写并严格审定,出版要求极高。在《简史》之前,已有具代表性的党史著作问世。例如由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于1991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一书,全书共计48万字。党史专家金冲及写过一篇文章《胡乔木和〈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详细介绍了该书的写作和出版过程。[2]1991年还出版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该书于2002年被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下册和第2卷上、下册,共计4册,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之际推出的党史研究的标志性成果。2016年6月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是按照2010年7月习近平同志提出编写《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室务委员会具体领导下,历时6年编写完成,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联合出版。该书是党的十八大后出版的第一部党史。全书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三册。

以上著作分别是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80周年、90周年而出版的党史教本,内容随着档案资料的逐步公开和观念更新与时俱进。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历史部分注重增加法治建设的内容,就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越是最新出版的党史,对于党的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评价,越是代表了最新的认识和判断,这是我们特别关注新版党史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简史》的重视也正因如此。《简史》的一个突出优点是篇幅精炼压缩,提炼了中共党史内容体系中最基本、最主要和最新的内容,阅读和使用也很方便。

除了上述中共党史的相关学习材料,如果从政法专业研究或者政治理论学习的一些特殊需要出发,我们需要延伸阅读范围。多年来有关这方面的已出版文献资料和以此为支撑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这里暂且将其分作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原著,包括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成果等。例如《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等,这些著作是研究毛泽东思想的最原始、最权威、最基本的文献。《刘少奇选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周恩来选集》《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邓小平文选》《陈云文选》《江泽民文选》《胡锦涛文选》,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包括政治、法治方面的重大思想理论和实践,无疑是最直接、最权威、最基础的研究材料。

第二大类是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直接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著作。经过多年的整理和出版,这方面的成果现已蔚然可观。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长期负责党和国家政法领导工作,在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运用于我国实际建设过程中,在政权建设、法制建设、政法干部培养、法律科学研究等方面均有独到见解和论述。1986年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是代表性著作,其中收录的62篇文稿大多是首次公开。此外,198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选集》,1991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年谱》,2006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传(1886-1975)》,2011年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诗选》等,都是研究董必武政法思想的经典材料。谢觉哉同志长期从事党的宣传教育、人民政权建设和革命法制工作。198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谢觉哉日记》,全书共计97万字,分上下两册,是谢觉哉同志革命生涯与经历的珍贵记录,尽管书中内容有一些是断续的,但记录了很多在一般著作中看不到的内容,因此具有非常高的史料价值,是很重要的研究资料。彭真同志也是长期负责党的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1989年、1992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先后出版的《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是彭真同志从事政法工作成果的集中代表,也是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文献。除上述著作外,198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江华司法文集》 (1975年到1983年江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94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郑天翔所著《行程纪略》、199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行政八年——蔡诚同志文集》、200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顾昂然所著《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顾昂然同志在全国人大长期从事立法工作) 、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1994年和1995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宋汝棼所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 (上下册) 》等个人文集或著作,既是新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真实记录,又是研究新中国法制问题的一手材料。

第三大类是中国共产党相关文件和组织机构方面的文献资料。例如,大型文献资料《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这套资料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组织编写。从1984年中央正式确定编纂任务,到200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历时16年时间,其间查阅历史文献和干部档案736万多卷,走访老同志170万人次,发出调查信函119万封,召开座谈会4万人次。参与这项浩繁工作的专职人员达2万人,兼职人员达8万余人。按照“广征、核准、精编、严审”的工作方针,相关单位和人员做了大量艰巨细致的资料收集、鉴别、审定和编辑工作,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为治史、资政和育人提供了可信依据。这套组织史资料共计13卷,分19册成书,内容包括3部分。一是有关文件、决议和党章等文献资料;二是中央和中央派出机关的组织沿革及其领导成员、干部、党员等的相关统计;三是地方组织机构沿革及其领导成员和党员分布状况。资料内容所涉时间自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开始,至1987年10月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为止。

这套资料具有多方面价值。从法学研究角度讲,它提供了许多有关法治实践的准确信息。例如,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组织领导政法工作的机构有哪些,怎样设置的,这些机构的领导人是谁,前后任期情况如何,这些机构又是如何调整和变化的,等等。再比如,我们笼统地知道“文化大革命”时期“砸烂公检法”,但“文革”期间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过去我们注意不够,至今仍缺乏系统著述的问题。透过这套资料可知,“文革”开始时,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权组织领导机构继续行使职权,但不久就受到“文革”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能正常行使职权。1968年12月,毛泽东同志批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即被撤销,且“文革”期间一直未再恢复设立。从检察机构的沿革看,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们虽然能看到对检察机关的规定,但没有设置独立的检察机构,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直到197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才恢复了独立设置检察机关的规定;1979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才恢复设置了检察机关。从法院的发展情况看,196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后,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被撤销,但是实际上机构已处于瘫痪状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中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的记录,最晚至1968年2月,此后直到1975年江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前,相关人事记录完全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只留下少数人”。不过,根据该套资料关于全国各地政权机关的记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72年至1973年间陆续解除军事管制,恢复设立。这也就证明,在“文革”后期,人民法院仍然存在,不能笼统地只看到“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就误以为“文革”十年没有法院。对类似的具体细节和过程的研究,如果不借助这套资料,很难准确了解和掌握历史的真实情况,也就无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过程建立全面完整的认识和理解。

研究党史和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原始文献资料的整理出版无疑最受重视和关注。多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整理出版了许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综合性和专题性文献资料。例如,《红色中华》这套大型文献资料,是我们研究苏区的政权和制度等问题必不可少、极为珍贵的文献资料。由陕西人民出版社策划,历时5年,于2014年3月出版的大型文献资料《红色档案——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收录了已知延安时期的各种书刊出版物,包括《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史料汇编》2卷、《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14卷、《八路军军政杂志》10卷等,均以影印方式重刊,共22种60卷。陕西人民出版社还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开发上线了《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数据库》,对高效利用党史文献建设成果具有极大帮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延龙、常兆儒主持汇编,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共4卷,汇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和根据地政府发布的决议、训令、指示、法律、法令、条例、章程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报告、经验总结等,总计150万字。艾绍润编著、2007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甄选法律法规237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以上资料都是我们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必读的参考资料。

学习中共党史当然不止上述文献材料。这里只是结合政法专业的视角择要作一些提示说明。同时,也意在说明党史研究与法学研究之间,特别是与法律史研究之间的密切关系。

二、学习党史对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党史和各种相关专门史可以为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参照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历史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学习和掌握党史和各种相关专门史的重要性。对《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一书检索可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交织在一起,大量出现在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的各种讲话之中。在这前后,除了党史,还有许多与党史并提的相关表述。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3]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加强对历史的学习,特别是对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的学习,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历史中得到启迪、得到定力。”[4]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在学生中加强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改革开放史等的教育,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思政课教师的历史视野中,要有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史,要有五百多年世界社会主义史,要有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斗争史,要有中国共产党近一百年的奋斗史,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年的发展史,要有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史,要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通过生动、深入、具体的纵横比较,把一些道理讲明白、讲清楚。”[6]“会讲故事、讲好故事十分重要,思政课就要讲好中华民族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故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改革开放的故事,特别是要讲好新时代的故事。”[7]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中指出:“党员、干部要多学党史、新中国史,自觉接受红色传统教育,常学常新,不断感悟,巩固和升华理想信念。”[8]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入开展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9]

以上对历史的不同归纳和表述,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国史”包括“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新中国史”;“新中国史”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改革开放史”是其组成部分;“中国革命史”是在中国共产党历史视角下的中国近现代史和新中国史。“中华文明史”与“国史”的内容要素相同,但体例和内容侧重有所不同;从时间和精神主题界定,又可分为“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斗争史”“中国共产党近一百年的奋斗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年的发展史”“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史”“文明史”“斗争史”“奋斗史”“发展史”“实践史”等,这些概念都准确地揭示了相关历史时期的精神特征。“故事”指过去的事,与“历史”的基本含义有相同之处。讲故事是一种认识和传递历史的方式,按此又可将中国历史分为“中华民族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故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改革开放的故事”“新时代的故事”等。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方面看,“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也是“国史”或“中华文明史”的组成部分,由此可推及其他少数民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追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思想理论渊源,将视野扩展至世界范围,则可划分出“五百多年世界社会主义史”等。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并不一般性地讲历史,而往往以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时代主题及其精神特征等为重点,具体形象生动地概括和表述历史,不仅标识出历史的不同分期和时段,更揭示其深刻内涵和根本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学习党史,不能仅限于党史,而要把党史放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宏大视野里。因为中国共产党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对于历史采取的是纵向全覆盖、横向全方位的概念,秉持大历史观。所以把党史和其他专门史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研究中关照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细读习近平总书记所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还可以发现,除了标识各种历史坐标,其在空间上也发掘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即在广袤大地星罗棋布的“红色基因库”。它是支撑党史的实质性载体,使历史不仅仅是在头脑中对过去的记忆,更是真正的过去的现实。

以上关于历史的分类,对法学研究,特别是对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和实际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有“中国古代史”而有“中国古代法律史”,有“中国近现代史”而有“中国近现代法律史”,有“新中国史”,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有“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而有“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而且是因为该分类有助于我们发现以往法律史研究的薄弱环节或片面之处,有助于我们破除教材建设中的某些认识上的障碍。历史是个综合体,对多数专门史而言,法律一般都是其中的一个领域、一个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几代中国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科承担了讲好中华法治文明故事的重任,在挖掘史料、收集和整理文献、编写教科书和创作研究论著等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不过,从新时代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的需要看,从党史学习教育的深远意义看,从对外讲好中华法治文明的期待看,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开拓、进一步加固。例如,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还存在着苏区、边区、解放区各自分散、割裂、整合不足的问题。新中国法制史还深受可利用文献档案受限与不足的影响。同时,上述历史研究还都存在着偏重规章制度,对法治实践和法律人物反映不足的问题。在体现党的领导方面,即中国共产党是如何领导、探索和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路的,目前的法律史研究还存在很大缺陷,需要我们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的历史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党史学习教育对教材建设的推进作用极为显著。过去《中国法制史》教材的体例设计中,并不涉及新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内容。这导致受过中国法制史教育的一代又一代学子,对“五刑”“十恶”“八议”“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唐律”“大清律”等概念耳熟能详,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对新中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法治是怎样发展演变的却不甚了解。现在党中央提出要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就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如何发展,今天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2017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已经率先突破了之前的认识障碍。该书单列第十七、十八两章,分别讲述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两个时期的法制状况,而且还单列第十九章,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加以叙述,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教材编写工作的重要进步。

(二)学习党史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学教学与科研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从教学方面讲,我们承担的教学工作包括编写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课堂讲授、辅导作业、评价论文,等等。关于编写教材,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和规定,按照“教材是国家事权”的思路构建了更加完备的教材编写选用管理制度,要求大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和党的意志,必须满足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的要求。如果我们不了解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社会矛盾、各项事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不了解中共党史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评价和结论意见,不了解基本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那么在法学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就会随时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和障碍,在讲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国法治现代化与外国法律借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如何体现在法治建设各环节等主题时就会出现困难。编教材如此,课堂讲授如此,批改学生作业、指导学生论文,特别是指导硕士生、博士生论文,都是如此。教师不知道从哪方面提要求,提什么样的要求;学生易受各种各样参考书的影响,鉴别和判断能力不足,政治意识不强,对一些重大问题难以把握,评价历史和现实的某些问题容易出现偏差,得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这就会严重影响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例如,笔者曾经评审的一篇法律史专业博士论文,题目有关1950年代司法改革,其中涉及对旧法人员的处理或给以出路的问题,论文大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抛弃了过去完备的司法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旧法人员的作用,甚至出现几乎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工农干部审判案件的情况,进而从总体上对司法改革提出了脱离实际的严厉批评意见。类似的论文,写作的时候决不能脱离对大的政治原则的把握,必须熟悉和运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有关党史知识的原则意见。

从科研方面看,无论是编辑法学稿件,还是做科研项目,或撰写论文著作,对党史知识的熟悉和运用均非常重要。否则,要么稿件无法刊发,要么结项无法通过。对当代中国重大事件、重大理论,一定要按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史知识进行准确认识和把握,避免写作出现导向性错误或者常识性硬伤。下面举例说明。

一是关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简史》如此评价反右派斗争:“对极少数右派分子的进攻进行反击,对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潮进行批判,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把大量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这是党的历史上的一大教训,使党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良好开端遭受挫折。”[10]很显然,对于反右派斗争的评价,必须牢牢把握两条原则。第一,反右派斗争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并未予以否定;第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是错误的,是要否定的。研究当代中国法治问题并进行评价时,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原则,不区分“反右”和“反右扩大化”这两个概念,笼统地进行批评和评价,就很容易出问题。

二是关于“文化大革命”。一方面,关于“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指导纲领、发生的原因和经过、错误危害之处、经验教训等问题,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作了全面深刻的总结,并予以全盘彻底的否定。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简史》提出的一个观点:作为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与“文化大革命”历史时期是有区别的。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在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取得一定进展,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11]因此,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对于如何看待“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作为新中国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是如何看待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特别重视,他于2013年1月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严重政治后果。”[12]对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13]同时,他明确提出正确认识这个问题需要把握的三个方面。[14]第一,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大好局面,没有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思想、物质、制度条件和正反两方面经验,改革开放也很难顺利推进。第二,两个时期在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不是彼此割裂和根本对立的关系,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了许多正确主张,当时没有真正落实,改革开放后得到了真正贯彻,将来还要坚持和发展。第三,要正确评价改革开放前的历史,不能用后一个历史时期否定前一个历史时期,也不能用前一个历史时期否定后一个历史时期,即坚持“两个互不否定”。前者为后者积累了条件,后者是对前者的坚持、改革和发展。这三个方面对于我们研究当代中国法治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们撰述新中国法治史、发展史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总之,从事法学研究,经常涉及历史分期和历史评价,要对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对党史把握不好,思考和写作就会被动。所以,一是要把学习党史和学习其他专门史有机结合起来,不能仅就党史学党史。二是要把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立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党史的基础之上。

三、百年党史中的法治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经验教训作出了大量论述。这些论述可被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梳理了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发展脉络。二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了明确的概括和总结,并指明了今后必须坚持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发表的各种重要讲话之中,特别是以下几篇较为集中,即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9月发表的《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这些讲话的文稿都已收录在习近平总书记所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之中。[15]下面依据这些文稿综述百年党史中的法治建设内容。关于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有两个基本论断。一是“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 [16]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17]二是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8]这里的“历来”和“长期”显然是一个全程判断,覆盖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各个历史发展时期。“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在百年奋斗历程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取得了践行法治、厉行法治的标志性建设成就。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腐朽不堪,难以应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进行了努力,开展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并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改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先后推出各种宪法文件,如清政府制定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又名“袁记约法”) 、曹锟上台后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又称“贿选宪法”) 、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蒋介石上台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等,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告终。事实证明,不推翻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为“索我理想之中华”矢志不渝。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自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我们党就开始了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1946年,我们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我们党从成立时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制定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各方面的法律,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已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即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将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1949年9月,党发起并领导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此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3年,中共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同志担任主席并负责起草宪法草案。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期前后,还制定实施了土地改革法、选举法、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此外,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并未完成。总之,这一时期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其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时称“五四宪法”) ,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五四宪法”制定实施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1975年制定的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相较1954年宪法,存在极大倒退。1978年制定的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以1975年宪法为基础。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又两次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但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立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的方针,也就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使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保持宪法的持久生命力,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这四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11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就落实依法治国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指导我们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部署,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工作中,努力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编纂和颁布实施民法典,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21] 这批民事商事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此后,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三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的工作,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终于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这部民法典系统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对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不平凡历程,可以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和历史启示,特别是以下几点。

其一,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在不长时间内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并巩固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确立了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二,“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人民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经历这一严重曲折之后,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其三,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检验。

其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我们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高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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